【#民意論壇】由兩則行政法院判例談起
文/陳逸南(仲裁人)
在1930年代,國民政府訓政時期出現具有前瞻性的兩則行政法院判例,29判13「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32判18「司法機關所為之確定判決其判決中已定事項若在行政上發生問題時行政官署不可不以之為既判事項而從其判決處理此為行政權與司法權分立之國家一般通例。」
前述兩則判例的前瞻性見解,引人矚目。最近,在公法學大師林紀東教授(曾任27年大法官)所著《#訴願及行政訴訟》(1976年10月出版)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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